1、如接到需方关于石灰石粉质量问题的反映后,我方在12小时内即派有关人员到需方现场服务。
2、如需更换石灰石粉或补足石灰石粉,我方接到需方通知后,在12小时内完成更换或补足等措施。
3、如需方对石灰石粉质量有异议,我方提供检验服务及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。
沪公网安备 31011602001477号